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
事项名称 |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 |
设定依据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民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(试行)的通知》辽人社发(2014)10号 |
申请条件 |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资质 |
办理材料 | 申请报告及办民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《变更(延续审批表)》、《职种增项审批表》、财务清算报告及新的举办者重新提供的资金证明、变更后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、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备清单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、拟任校长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、新办学地址的房产证明、拟聘理论教师、实习教师身份、学历、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|
办理地点 | 沈河区盛京路19号 |
办理时间 | 3个工作日 周一到周五 8:30—12:00 1:30—4:30(法定节假日除外) |
联系电话 | 024-24845261 |
办理流程 |
1、科室受理 2、现场勘查 3、科室审核 4、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|
附件下载 | 该事项尚无实例表格下载 |
(最后更新日期:2018.10.28)